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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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三章利用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在漓江风景名
2、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第三条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
3、资源保护工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有
4、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九条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
5、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条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第十一条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
6、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第十二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
7、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三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
8、废弃物;(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第十五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乱扔垃圾;(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利用和管理第十七条漓江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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