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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9年8月2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
2、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珏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主体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
3、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A)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的其他地点。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
4、标识。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旅馆、代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
5、网投掷燃放;(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擅自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及时清除燃放垃圾。第十二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依法
6、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教育。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7、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H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