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二十八中教职工考勤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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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二十八中教职工考勤和管理制度一、上下班点名要求1、实行每天早晨和下午点名制度。每天早晨及下午上班前到各级部集合点名,具体点名时间为早晨和下午预备铃前5分钟,进校点名后不能外出,若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上午下班可提前20分钟离校,下午下班可提前10分钟离校。2、上班期间所有出入大门的教师,进出大门时必须在门卫处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出入,以备学校查明原因。3、上班点名和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由业务校长负责,对教职工出勤和坐班情况做到一周一总结一月一上报。二、请假程序和要求1、所有教职工无论、病假或公假,请假前必须先给基层分管领导请假,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所需时长,并调好课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任何
2、工作上的失误或安全事故,请假者负全责,若分管领导没有尽到职责要视情况由学校研究责任分担。然后,再由业务校长签字方可持条出门。2、例会、岗前培训会或学校召开的其他全体教职工会议、大型活动、上级检查或各种考试期间,没有特重急情况不准请假,若必需请假需由业务校长审批签字。3、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或办理公务,必须先由安排外出的领导签字后再找业务校长签字。4、所有婚、丧、产、育(人工流产)需请假的(教职工应享受的不扣量化分的),都必须由校长签字。5、所有教职工请假都必须由业务校长签字后方可持条出门,出门前必须把出门条交给当班门卫并签字,否则不准出门。门卫要认真核对教师出门时间、出门人数,发现问题不得放行。
3、6、所有教职工请假前必须认真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若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亲自请假,可事先给分管领导电话请假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然后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任何人不得直接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否则一律按旷班处理。三、教职工坐班及要求1、学校实行领导不定期查坐班和有针对性的查坐班以及护导人员不定时查坐班制度。对脱离岗位,尤其是上课期间脱离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2、工作期间,所有教职工都应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上班期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诸如干私活、带孩子、洗车、洗衣服、买卖东西、利用电脑进行娱乐活动、多人聚在一起聊天等。四、关于教师请假、严格执行教体局请假、旷班、违法失职和辞退教师的规定(
4、一)关于教师请假的规定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不早退,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做好本职工作。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学校要安排专人考勤考绩,建立考勤考绩档案,并作为奖惩、职评、调资、聘用的依据。1、婚假。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再增加婚假12天,由学校批准。2、产假。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校批准。(1)计划内生育正常产假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多胞胎,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需医院相关证明材料。(2)正常人工流产。怀孕4个月以内的休息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3、丧假。直系亲
5、属丧假3天,由学校批准(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等)。4、事假。本人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亲自处理的,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学区业务校长批准,4天至2周由校长批准,2周以上需报区教体局批准,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的天数按照旷班处理;不得以请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10%)、地方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取暖补贴等)和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考核奖)全额发放;超过3天不超过15天的,基本工资和地方改革性补贴全发,但绩效工资按其实际上班的天数乘以
6、本人日平均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除以22天)的标准计发;超过15天的,按旷班处理。5、病假。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及个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一周以内由学区业务校长批准;一周至一月以内由校长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病假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主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条,填写病休人员审批表和个人书面申请(己婚育龄女职工还要提交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证明),经病休申请人员所在学校校长初审,然后经区教体局审查,报区病休审核小组复核审批。(2)建立休病假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制度。每年暑假期间单位对休病假人员进行一
7、次健康查体,对弄虚作假休病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让其承担一切检查费用。严禁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职业,一经发现,视为自动辞职。(3)病休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工作年限。(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休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休病假2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龄在10年以上的,发原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龄在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80%。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教职工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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