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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马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马龙行政区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马龙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
2、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四条马龙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
3、,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四)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尊重历史原则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外,不受合理布局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第六条马龙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
4、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实施。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第七条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一)城市区域1 .以下城区(区域)道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体区域:龙翔路与龙西路交叉路口经龙西路至龙西路与龙湫路交叉路口;龙湫路岔路口经龙湫路至盛昌路岔路口;盛昌路岔路口经盛昌路至环城西路岔路口;环城西路岔路口至北门街岔路口(纳章岔路口);北门街忿路口(纳章岔路口)经北门街至文笔路岔路口;文笔街岔路口至龙泉南路区中医院岔路口;中医院岔路口经新安路至福康路岔路口;福康路岔路口经福康路至文林路岔路口;文林
5、路岔路口经文林路至锦新路忿路口;锦新路岔路口经锦新路至启秀街岔路口;启秀街岔路口经启秀街至龙泉北路岔路口;龙泉北路岔路口经龙泉北路至龙西路岔路口;龙西路岔路口经龙泉北路至龙翔路岔路口;龙翔路岔路口经龙西路至杭瑞高速公路(昆明至曲靖方向右边)止;详见附件1马龙区城区地图红色线框内。2 .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或街道以外的城区其它街道。(二)乡村区域1 .乡镇(街道办事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详见附件2、3、4、5、6、7、8、9、10马龙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街道地图红色线框内)。已经自然形
6、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街道,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行政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2 .行政村区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村委会行政机构所在地周边可以增设2个零售点。(三)特殊区域1居民住宅小区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
7、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3 .工矿厂区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4 .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5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指火车站、汽车站内
8、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2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6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7 .大型商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8 .旅游休闲区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IOO米。第八
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一)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二)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规划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三)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在3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机构;(四)零售点所在楼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吧、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
10、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六)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第九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零售点位于距离限制的区域,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以上间距标准执行,零售点位于其它区域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1 .残疾人;2 .军烈属;3 ,退役军人;4 .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十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1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
12、业除外);7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8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4 .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5 .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6 .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三
13、)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1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2 .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3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3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4 .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5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6 .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内;8 .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
14、查等业务的区域。(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六)其它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一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
15、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以上标准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t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第十五条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