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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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3年6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社会
2、参与的原贝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史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五条_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供水、电力、地震、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3、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七条_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条_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常住人口、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以及服务半径、交通、环境、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4、,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二)每五千至一万人口,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三)每七千至两万人口,预留一所十二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五百米至八百米;(四)每二点四万至五万人口,预留一所十八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五)每八万至十万人口,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六)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七)人口达到三十万的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和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
5、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_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6、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用地面积,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应当在拆迁改造时优先补足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同步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第十四条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
7、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学校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富余的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心园。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以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新规划建设的小学应当向乡镇集中,新规划建设的初中应当向县城集中,保留一定规模的乡镇初中和乡村小学。第十六条.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
8、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三)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告、批准和备案。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儿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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