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第五章设施保护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2、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
3、能力。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第八条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九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第H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
6、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S)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
7、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第十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燃气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