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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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
2、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第三条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受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
3、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论证、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有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高危险性
4、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第九条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条经营者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S)场地和设施、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5、四)设施、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五)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体育行政部门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核查。第十一条经营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许可手续。第十二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工商登记核准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范围;(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三)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四)从业人员佩戴标志;(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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