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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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2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五章报告的审议第六章质询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第
2、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做出决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库,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3、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批准,一年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4、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三)根据会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当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
5、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审定。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十三
6、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议案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将书面材料、法规案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
7、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
8、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八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报送该议案相关材料和说明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当提交免职理由材料。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宪法宣誓,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的,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进行补宣誓。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出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出议案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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