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报告-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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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林文琴 (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伴随着本届两会中吕忠梅先生提出“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1环境法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地方陆续开始设立环境法庭,但是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设立环境法庭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呢?笔者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内容,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环境法庭 司法独立 原告资格继贵阳市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后,今年5月6日,受太湖蓝藻事件催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内五个基层法
2、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此后有关环境保护审判庭设立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现诸报端,面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中国,环境保护审判庭除了被认为能较好应对环境案件的特点,被赋予了解决环境案件纠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别的期望。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其能否满足学者和公众对它的期望?设立后的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程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接踵而来。本文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实
3、现司法公正。一、设置环境法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设置环境法庭的法律依据分析 有学者认为,由于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要求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目前仅靠环保部门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存在许多弊端,不能更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阻碍了法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外,还需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新的审判机构环境法庭,发挥司法机关在实施环境法、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2笔者以为环境法庭的设立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第一,在法律架构上,我国人民法院已经被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司法审查权。宪法规定了我国法院为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国际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第二,设置环
4、境法庭审理专门案件是我国司法制度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据此,环境法庭作为顺应形势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一种审判法庭,只要条件成熟,全国人大进一步通过立法设立环境法庭,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二)设立环境法庭的实践依据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并非是理论学界的空想。据学者不完全统计,国外如澳大利亚、南非、美国(部分州)、孟加拉国、科威特、瑞典等国家均设置相应的环境法庭,专司环境污染的案件。如
5、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同时南非、巴基斯坦近几年也开始设置环境法庭3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在我国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工作,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庭,如20XX年,为有效解决环境纠纷,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成立了环保巡回法庭,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行政执法问题,为我国设
6、立环境法庭提供了宝贵经验。在20XX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成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厅,专门审理环境违法案件,不能不说是一次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十年来我国环境法研究十分活跃,在环境基础理论和应用法学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不同深度的研究,积累了大批的先进性成果,高校也注重培养环境法学人才,这些对环境法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人员支持。二、设立环境法庭的必要性分析 学者们在分析当前环境纠纷案件处理的存在缺陷的同时,提出了效仿军事法院或海事法院的做法,构建一个独立的环境法庭,来解决目前环境案件审判存在专业性不足等缺陷。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理由:(一)
7、设立环境法庭是司法专业化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专业化,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当前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出现了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4而正是通过该项活动及法律内在的理性力量,让君主将司法权力交给法学家群体,从而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保证司法独立,推动法治进程。四十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从原先只有刑庭和民庭,到现在的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管审判监督的刑二庭和告诉申诉庭,管经济犯罪审判的刑三庭,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类型案件的增多,不少沿
8、海发达地区法院又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这些无不在说明,随着社会法治的进一步推进,设立专门法院审理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所谓司法专业化就是把本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主要是事务范围)提取出来,交给特设的法院或法庭管辖。有学者认为,司法的专门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专门法院,设立独立的专门法院,可以培养精深的法律专家,提高审判的速度与质量,例如我国的军事法院、铁路法院。二是专门法庭,比如在一个有全面管辖权的法院设置专业法庭,对特殊的部门提出专门的要求,则可以提高司法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5正如我国在法院内分设民庭、刑庭、行政庭等,目的就是在于实现案件的集中管辖,通过“类似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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