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
《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3月1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范围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堤防、水库(塘)、水电站、抽水站、沟渠、灌区等各类自然或者人工的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第三条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水利工程应按照统一
2、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拉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定并实施水情调度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四)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工程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加固的投入比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
3、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第八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工程管理范围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
4、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第十一条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第十二条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
5、0米至100米;(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IOOO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
6、100米;(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
7、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四条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第十七条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8、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八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拉萨市 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