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报告-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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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公司律师试点的顺利展开,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便突现在我们面前。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那么,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是什么呢?什么是首席公司律师?首席公司律师,是指在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参与生产经营决策,行使法律事务职责的公司内设的高层律师机构。首席公司律师的法律特征:首先,首席公司律师是公司的一个内部律师机构,而不是对某一个人、某一个律师或某一个专业人员的称谓,就像国家主席是国家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机构。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是“国务院”。其次
2、,首席公司律师是该公司的高层律师机构,所谓高层,第一指其职务行为必须渗透到公司的全部行为,参与公司决策;第二其职务须与“三总”平行,居于公司副总地位。这是首席公司律师与普通公司律师的重要区别。再次,首席公司律师只能代理该公司行使律师职责,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同时接受公司的行政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最后,首席公司律师的代理权来源于企业组织制度的规定,因而不容许拒绝委托代理,除非退出该律师机构;而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权来源于公司的委托,委托双方有权随时撤销委托,终止代理,该律师无须退出该律师机构。为什么设立首席公司律师?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3、。一、设立首席公司律师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适应国际环境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接其后,我国从宪法高度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是靠政府对资源调配,而是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配置资源;要减少、弱化政府对市场的直接管理,尤其要杜绝官员个人对市场的操控,让市场遵循制度化、法律化的良性轨道健康运转。公司就是法律与制度安排的结果。公司也不能以行政代替市场,以行政长官意志代替法律与制度的安排。根据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论,公司首席律师的创设,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一位企业界人士说过:一个企业、公司、单位组织机构
4、的设置反映该企业、公司、单位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如果仅仅满足于在公司成立律师事务部门,而不设立首席律师,可以说:该公司要在正确的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的。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欧盟、美国等大部分国家的承认,至今仅有俄罗斯、新西兰、泰国等一些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是为什么?由于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就反倾销一项,美国、欧盟等国已给我国有关公司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们不能一味的用抱怨来自慰,更应该痛定思痛,寻找自身深层次原因。尤其是面对20XX年6月30日欧盟继续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决议,我们是不是应该将“市场经济在很大程
5、度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个命题更切实的落实在行动上,尤其是落实在制度上、法律上呢?根据我国现有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了“三总”,即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而对总法律顾问(或首席律师)的职位(机构)却一直是空缺的。外国友人难道不会做如是想:中国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喊在口头上的;连首席律师的组织机构都没有,怎么可能发挥该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怎么可能将法律与法治摆在其应有的层面上?据资料介绍,美国、英国、欧盟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都设立有首席律师或者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务执行官等机构。他们直接参与企业公司的决策,其工作流程进入企业公司的“三全”,即全职能、全方位、全程序。首席公司律师
6、一个命令,可以查封全公司的资金账号。试想:这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律师可以作到的吗?二、设立首席公司律师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客观的外部环境是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的外因,其自身的因素应属于内因范畴。根据内因是变化和发展根据的理论,公司自身不断提高法治意识,更新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机构建设,设立首席公司律师,便显得尤为重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他不能再依赖政府,只能自己寻找市场、挖掘市场、培育市场、发展市场、抢占市场,在市场中求生存寻发展。这样公司自身素质的高低便是关键。公司的自身素质体现在对各类事务的预测、设计和处理上。“一个公司是一个世界”。公司从筹划成立、登记注册,到变更、年检以及合并分立、破
7、产清算;公司从产品的科研、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到售后服务,收回资金;公司从融资理财、上市并购、合同管理、涉外业务、内部规章,到知识产权保护、各类谈判以及诉讼和非诉讼代理 所有事务,哪一件离得开法律的框架?具体的事务可以由公司律师操作,但高屋建瓴的运筹、整体的谋划,却绝不是一般公司律师力所能及的。实践证明首席公司律师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现阶段首席公司律师的缺位,起码导致公司运作的如下缺陷:1、公司行为在法律框架内难以有效运行,增大了公司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导致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公司大计方针的研讨决策无疑是公司一级领导的职责,作为公司律师是无权参与的。具备法治观念的公司领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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