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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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的各市级部门、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滨江新区。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完成情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突出涉气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奖惩。第四条 实行大
2、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分规定予以扣分,结果汇总计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一)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的;(二)因环境空气质量变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突出涉气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专项通报或约谈的;(三)其它应当予以扣分的情形。第五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处罚制度,并按以下方式对各县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进行扣缴:(-)根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差情况,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计算财政处罚金额。辖区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扣缴15
3、万元;辖区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扣缴50万元;(二)因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专项通报的,国家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20万元,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机构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10万元,市政府或市级相关机构每通报1个问题扣缴5万元;(三)因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约谈的,国家每约谈1次扣缴200万元,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机构每约谈1次扣缴100万元,市政府或市级相关机构每约谈1次扣缴50万元。因相同事由被多次通报或约谈的,以最高扣缴金额为准,不重复扣缴。冬防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实
4、行大气污染防治最严管控制度,扣缴资金数额提高30%。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气办)负责核算扣缴资金数额,市财政局负责实施资金扣缴和管理。扣缴资金数额按季度计算和通报,年终统筹核算后通过财政年终决算办理。第六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奖励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前3的县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处罚资金总数的50%、30%和20%。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依据综合指数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变化情况,分梯级辅以调整系数进行计算(见附件)。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决算一并办理,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立大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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