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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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陕西省医保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 50号)文件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参保对象为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招标采购、第三方承办运营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长
2、护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独立险种管理,分账核算。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护保险基本政策,督导各县区、各部门实施长护保险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长护保险基金筹集、上解,组织实施本辖区长护保险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护保险的基金筹集、待遇标准和管理细则、运营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和管理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护保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长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监督长护保险业务经办和承办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将长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
3、算。会同医保部门落实好国家和省财政、医保部门有关长护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对医疗护理机构和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福利机构管理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I,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税务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基金的征缴等工作。编委办、工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智慧局、银保监局、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兼顾医疗和护理、公立与民营,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确定承担长护保险服务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方式,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六条长护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定,参加城镇职工基
4、本导疗保险人员必须同步参加大病保险和长护保险,同步缴费,同步享受相应保障待遇。第七条长护保险试点初期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50元/人,试点期内可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经认定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和财政各分担50% ;单位筹资按30元/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财政补助按20元/人,由市县区财政按属地化管理分级负担。第八条未参加长护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从欠缴次年起暂停该参保人员长护保险待遇,直至补足全部欠费为止。欠费期间长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第三章 待遇申请与评定第九条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
5、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病历材料等向长护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 承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整的,应及时组织评估机构评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在对申请人进行失能评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生活自理情况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进行走访调查,如实记载调查笔录,作为失能评定的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进行评分,总评分低于40分(含)的,即基本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初步确定为长护保险保障对象。第十二条经评定基本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
6、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评定结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失能评定申请:1 .未参加长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长护保险费的;2 .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3 .患病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或者病情不稳定的;4 .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5 .经查实申请人(代理人、监护人)在前次申请评估时存在虚报谎报情况并未满2年的。第十四条在开展长护保险待遇评定工作时,应按照一人一档做好现场评定情况的记录和相关视频影像、问询记录等资料的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确保随时回查和追溯。第十五条经评定后,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自评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其本人或代
7、理人可在规定的长护保险服务方式中选择一种。第十六条建立长护保险待遇定期复评机制,原则上每年对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复评。经复评,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继续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第四章待遇标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长护保险待遇期为缴费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长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1 .在协议医疗机构中使用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不超过1200元/月标准结算。2 .在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中使用养老等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不超过1100元/月标准结算。3 .接受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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