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点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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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点内容解读2023年6月12日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该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内容。在文末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批发、仓储企业和零售企业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成品油批发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自有或租赁的成品油零售网点(零售装置)向最终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全文如下: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
2、职能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方式】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商务部负责制定国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批发、仓储经营行政备案,指导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
3、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行政备案和准入许可第五条【批发和仓储行政备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备案基本信息。第六条【行政备案实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流程、办理时限、更新周期及监督管理措施,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申
4、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予以办理,生成企业备案信息确认表,并将备案企业名单推送有关部门。第七条【零售准入许可】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审批企业名单推送有关部门。第八条【零售许可条件】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建设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通过验收;(三)零售网点符合加油站建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成品油零售企
5、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有关要求;(四)利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供油船舶;(五)民用机场航空燃油加油(注)站除符合上述(一)、(三)规定外,还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九条【零售体系规划】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则,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编制要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收入和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和过境量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
6、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出具规划确认文件。民用机场加油站建设规划可在申报机场相关规划时配套设计,无需另行制定。第十条【零售资格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登记信息应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其中,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即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地址(场所)应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零售网点地址同一时间只能核发一个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给租赁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第十一条【变更事项】成
8、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备案信息更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出租人应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到承租人名下。第三章企业经营规范第十二条【建立管理台账】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油品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的示范文本,提高台账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第十三条【完善管理制度】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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