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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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4年4月2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1994年4月27H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
2、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24口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二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
3、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在自治州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的种子管理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把种子产业的发展列入农业发展规划,将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种子科学理论研究、新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4、良种推广与检验检疫,以及执行种子法律、法规和维护本条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自治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开发和利用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第八条从自治州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有引进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并经引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确无病、虫、草害等检疫对象的,方可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九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州的统一规划,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
5、人从事良种选育及开发。第十条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承担本地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职务。第十二条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宣传、经营和推广。第十三条区域试验结果优良的新组合、新品系,报经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选育者进行少量的制种或者原种生产,开展生产示范。第十四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在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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