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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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怒江彳栗保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2023年8月31日怒江像俅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实现路域环境道路美、环境美、乡村美、风光美、生活美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是指G219公路从贡山县丙中洛镇滇藏交界处至
2、泸水市小沙坝服务区路段。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怒江美丽公路沿线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路长制、联合执法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治化、数字化、长效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将路域环境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3、乡建设、水利、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倡导爱路护路、保护路域环境的内容。鼓励社会各界及社会资本参与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修复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合,与全域旅游发展、特色产业布局、乡
4、村振兴行动等相衔接,与美丽县城建设、特色小镇打造、景区景点开发等相融合。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林草、生态环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绿化规划。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第八条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总体规划制定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建(构)筑物风貌管控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县城、乡镇、村庄特色风貌打造,开展绿化美化,保护历史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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