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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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湖健康和安全,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第十一条市、县(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湖长。总河长和河长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湖长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第十二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河长湖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二)对所负责河湖进行常规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
2、予以整改;(三)组织审定所负责河湖的管理保护方案和部门责任清单,并督促实施;(四)推进建立区域间联防联治机制、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四条镇(街道)河长湖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二)对所负责河湖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的,立即组织整改;(三)配合做好所负责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四)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者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村级河长湖长可以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护宣传,督促村民、居民维护河湖清洁,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报告。第
3、十五条市、县(市)、区、镇(街道)应当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第十六条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河长湖长信息变更或者公示牌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更换。公示牌维护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第十七条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应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可以组织招募护河护湖监督员和志愿者等参与河湖的保护和宣传。第三章规划与整治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河湖档案,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分级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水资源配置和堤防保护的要求,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保护规划,编制河湖整治工程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出现黑臭水体、影响断面水质的河湖,应当优先安排整治。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示范河湖建设,实施清淤疏浚、控源截污、连通水系、营造景观、修建堤防道路等工程,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河湖。第二十二条河湖的堤防、滩地在确保防洪安全、输水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绿化,建设滨河绿化带。第四章管理与
5、保护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县、镇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市级管理的河道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县级和镇级管理的河道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河湖保洁养护市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实行河湖保洁养护市场化,提高河湖管护效能。第二十五条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6、。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统筹城乡建设和水环境保护,河湖管理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按堤防工程级别确定,以背水坡堤脚外五至二十米为界;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护堤地宽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道,以河口线外五至十米为界,或者根据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以河口线外五至二十米为界,或者至滨河绿化带外侧边缘。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堤坝及护堤地,护堤地以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十米为界,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外河口线为界;无堤坝的,以设计洪水位的湖口线外
7、不小于二十米为界。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库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河道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河道分级分类情况,以管理范围界线外五至十五米为界。湖泊、水库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界线外不小于十米为界。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设置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湖名称、管理责任人、河湖管理范围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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