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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政办(2016)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是指本市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财务主管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本规定所称代表会是指股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
2、、户代表会。本规定所称监督小组是指监事会、村民监督小组成员。第三条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纳入账目登记和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森林、荒地、果园、池塘等自然资源;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举办的集体企业;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及达到规定额度的固定资产等财产;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部分;村集体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
3、其产品;伏)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集体无偿拨付、资助、补贴、捐赠的款物及其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村集体及其企业减免的税赋及其形成的资产;(七)征用村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费中属于村集体所得部分,村民对公益事业出资出劳形成的资产;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十)村集体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基金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所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日常工作分别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站(简称农经站,下同)承担。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
4、街道)、村两级农经人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员、总出纳,下同)进行业务培训;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每月度做好村集体财务记账工作,并监测记账进度及账务核算信息,发现问题,通知所在乡镇(街道)农经站,督促其整改。乡镇(街道)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业务指导、监督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农业局反馈。村集体财务接受乡镇(街道)以上农村经营部门审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六条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代表会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乡镇(街道)要在乡村振兴中心设立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所辖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会计代理服
5、务中心的代理会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代理会计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更换。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人不得兼任代理会计。第七条村集体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实行聘任制。村集体聘用的报账员要提交代表会研究决定,并报备乡镇(街道)。村集体要与报账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5年,可以不随村集体换届而调整,确保聘用的报账员相对稳定。村集体因管理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必须经代表会研究决定,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超过本届村集体届满时间,聘用合同要报乡镇(街道)备案。第八条村集体财务实行网络财务软件核算,要在上级规定的网络财务软件建立账套,在网络平台上接受监督。第九条村集体按月理财审核、核算
6、登账、公布收支,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报账员要对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凭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现金;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有注明用途,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凭收付现金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报账员按月度在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监督小组理财;在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监督小组理财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审核。代理会计要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支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登账;报账员每次报账要填写现金支付单,每月要
7、填写现金报告单。报账员对不符合规定不得报支而报支的票据,要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代理会计通过录入财务会计信息及网络财务软件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财务主管、乡镇(街道)农经站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报账员负责将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粘贴公布。第十条代理会计要加强网络化核算的设备管理,核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上网操作。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第十一条为加强资金监管,村集体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再另设账户。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代表会通过,资金往来业务
8、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总出纳,负责各村集体的资金往来。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不得开通手机银行,需要开通网上银行的,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总出纳负责资金转账操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上网转账资金。第十二条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第十四条村集体收入要统一使用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村集体发生收入时,到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开具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村集体原则上不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9、,只有在不方便开具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时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办理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登记、核销。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报账员必须及时向乡镇(街道)农经站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第十五条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现金,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现金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第十六条报账员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七
10、条村集体IOOO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帐的零星支出,才允许报帐员使用备用金支付。第十八条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坐支现金。确实需要先支付款后对方出据票据的支出,要经财务主管审批,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第十九条代理会计要每月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农经站每月要根据各村账户存款余额,核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总出纳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和银行明细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农经站和总出纳各存档一份。第四章非生
11、产性开支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执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代表会报告。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须经代表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第二十二条村干部其补贴标准按中共建瓯市委、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激励保障和管理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瓯委发(2016)15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村的聘用人员报酬及临时误工补贴标准由代表会决定。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以上文件,有明确规定村干部及聘用人员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领取专项补贴或奖
12、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需经理事会(村两委)会同意,到南平市及以外出差的,还需乡镇(街道)同意。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建瓯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南平市内不超过320元,南平市以外不超过350元。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日历)数计算,建瓯城区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南平市内按60元包干,南平市以外按100元包干。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13、算,南平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南平市内30元包干,本市内按村到市城(或到达村)乘坐客车票价标准包干。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外出开会、学习(不包括学历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没有另行规定报支费用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支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有另行统一规定报支费用的,凭通知文件标准报支。参加开会、学习期间不报支市内交通补助。由组织单位提供食宿的不报支食宿费用,可报支往返两天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第二十六条村干部到乡镇(街道)开会或办理事务,可以凭乡镇(街道)的书面通知函补贴伙食费和交通费20元/天。第二十七条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
14、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纠纷调解、野外勘测、森林管护等急难险情及村集体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除会务用餐费以外,村集体不得列支任何接待用餐费。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接待用餐费用。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召开理事会(村两委)会议,不得从村集体开支会务用餐费。第二十九条村集体因村务活动每年需要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支付的会务伙食费用,年初由村集体提出会务方案,经代表会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执行。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
15、超过50元/餐,会务用餐费用凭会议通知、用餐人员签到花名册、餐费税务票据、用餐菜单报支。自办伙食的按不超过50元/人.餐的实际费用报支。会务伙食费用实行限额制,根据村人口数设定限额,原则上控制住每年每人10元限额以内。500人以下的村按500人计,超过500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总额不超过3万元。提倡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领取。原则上年初未提出会务方案或会务方案未报乡镇(街道)备案的,当年不得列支会务用餐费用和发放用餐补贴。第三十条村集体不得报支有关单位的赞助、捐助及各类摊派性质的费用;不得报支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补贴。第五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十一条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第三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应实行招投标管理。(一)资源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的各类资源项目的发包、转让、拍卖等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公开招标,标的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并将招标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二)资源类以外的各类工程项目:(1)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村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