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原则与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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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原则与意义近期,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在执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适用“一案双罚”?实施“一案双罚”有哪些积极意义?在实施“一案双罚”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中国应急管理报特邀请部分业内专家和执法人员,分别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一、“罚个人”不一定就是罚主要负责人近年来,“一案双罚”频现安全生产领域“热搜”。简单说,“一案双罚”就是既罚违法单位又罚违法的个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两类“一案双罚”情形,一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第九十四条),既处
2、罚个人又处罚单位;另一类是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第九十九条),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种;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这说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023年,某市一企业因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违法行为被罚款2.4万元,其总经理被罚款8000元。该案例一度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没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7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宜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3、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否则有失偏颇。“一案双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的执法人员对此理解片面,认为“一案双罚”就是既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便符合“一案双罚”的情形,“罚个人”的范围里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全面理解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一案双罚”的相关规定,才能用法治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笔者认为,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警醒剂”,通过“一案双罚”可督促引导企业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作者:河
4、北省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寇军波)二、从三个方面找到最优解“一案双罚”有利于“惩前忠后”和“治病救人”。在实际的执法中,如何找到“一案双罚”最优解?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1 .主动适应形势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这是新形势下依法治安的必然。执法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理论学习,主动适应执法工作需要,精准实施“一案双罚”,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加大倒查企业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督促“关键少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安全。2 .谨记禁止原则执法机关锚定“既要追究企业责任,又要追
5、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要求,抓准责任追究主体。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戒企业,又要根据违法的情节、性质和影响,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行为人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实施“一案双罚”必须谨记禁止原则:同一案件、同一行为所产生的同一后果,不得有两个性质和内容相同的处罚。当然,如果一个行为产生多个结果,或者处罚的方式不同,如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可以并存的。3 .明确标准尺度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是“一案双罚”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的根本。对风险隐患突出和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实行“一案双罚”,首先需要明确、细化“风险隐患突出”和“违法行为严重”这两个要件,以确定启动该项工作的标准、条件,统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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