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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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加强治安防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
2、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饮用水。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第五条供水主管部门是全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严把质量关,监督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强化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3、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监管;公安部门要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第八条新建
4、、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二)设计水池(箱)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 ;(三)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四)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五)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
5、覆;(六)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压供水方式应有条件使用。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不得造成该地区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供水服务压力。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或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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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 城镇 二次 供水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