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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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023山东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正文内容山东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愤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耦、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耦、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耦。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
2、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常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O3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o(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4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
3、,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S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辨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辨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O2 .交货方法,按
4、下列第(_)项执行:(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辩法的,按规定的辩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辨法的,按规定的辨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辨法的,按双方1议执行);(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买受人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o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辨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常事人和运输部门
5、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i1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常事人另有的定者,从的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
6、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IR中冲抵。执行i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辨法的规定辨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常事人在合同中的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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