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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属区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属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家属区治安秩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家属区房屋出租实际,制定管理规定如下:一、家属区房屋管理部门我校家属区出租房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服务部门为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尽职尽责,切实履行家属区的管理职责,及时掌握家属区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安全巡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二、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出租房屋时,房主应首先向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租房屋的位置、房主姓名、出租期限,以及承租人的概况、用途、居住人数,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产权
2、证、联系电话等,经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定备案,并下发租赁通知,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出入门禁等手续。未经报备私自将房屋出租的,家属区物业有权拒绝承租人进入小区内,凡是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况扣发房主本人文明奖,同时连带所在的部门。三、房主的责任和义务1 .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承租人非*市区户口的,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2 .房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办培训班、办企业、仓储等,严禁将地下室出租用于居住及生产经营,不得影响周围住户的日常生活。3
3、 .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家属区的各项规章管理规定。房主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严禁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传播淫秽物品及传播宗教、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上述情况或可疑人员时,房主要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违反上述规定,房主为学校在职员工的,给予校纪处理,扣发文明奖,并交公安机关处理;房主为非在职员工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4 .房主出租房屋需向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写出承诺书,如有违犯,参照学校文明奖管理办法扣除其本人文明奖。5 .房主必须约束承租人爱护家属区
4、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家属区物业有权责令房主照价赔偿。6 .房主必须约束承租人严禁在出租房周围私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违反上述规定除由房主负责恢复建筑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后勤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后,对房主文明奖进行扣除。7 .房主必须约束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住户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8 .房主对所出租房屋水、电、气、暖的使用须按照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如因出租房屋管理不善发生各类火灾、房屋漏水等,由房主对事故及赔偿负全部责任,如发生重大灾害事件将依法追究房主刑事
5、责任。9,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及网络等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支付。因租户原因造成水、电、暖等无法抄表读数,房主应主动联系物业积极解决,因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损失由房主负责。10 .租房户不享受家属区车辆免费停放的政策,其车辆收费参照保卫处制定的标准执行,按年向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提前足额缴纳后,方可进出家属区。11 .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时,房主必须到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四、其他事项1 .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家属区的有关规定,使家属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对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2 .对以前没有办理租房手续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必须到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补办相关租房手续。如不办理者,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3 .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租房相关手续在各家属区门岗进行办理。5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