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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教职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参照*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及*大学职工校内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内集资房是指: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个人全额集资,居住权、使用权、受益权归个人的住房(不含房改房)。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措施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四条学校集资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其住房从事生产、经营、仓储以及其它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活动。第五条学校
2、集资房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对外出租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办理,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六条学校集资房的屋顶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为防止屋面设施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上屋顶,不得在屋顶安装设施设备或堆放杂物,已经安装的应予以拆除。第七条学校集资房二楼以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确需安装防盗网的,住户只能安装内置式防盗网(内置式防盗网是指与外墙皮平齐的防盗网)。第八条学校集资房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禁止运送装修物资的车辆通行。第九条学校集资房的住户在实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若必须改变,须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文字说明及
3、简图到基建处审批。第十条学校集资房公共部位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学校集资房进行改造及拆迁,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住户不得阻拦。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集资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的维修及改造费用,按照*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校集资房房屋内水、电、暖、土建(水、电、暖主管网线等公共部分除外)的维修,由住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第四章使用权转让第十四条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仅限本校在编教职工(含学校
4、人事代理人员)之间进行,不得与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外的人员交易。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第十五条学校对集资房使用权统一办理内部使用权证,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六条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转让采取自行协商,原则上不得采取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等方式。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转让。根据买卖双方协商的价格,自行办理结算手续,约定住房交付时间。第十七条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交易由交易双方持相关证件(身份证、人事处开具在编证明、内部使用权证)及购房协议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重新核发使用权证。双方购房协议要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受理。第十八条使用权证变更后
5、,新的使用权人承担住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学校集资房住户可供教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居住权的人居住,居住年限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校集资房使用权交易后,其物业管理形式不变,交易双方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交易双方水、电、暖等个人结算部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学校集资房使用权持有者居住时物业费、停车费按学校在编教职工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学校集资房确有空余的,住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报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对外发布,面向校内教职工出租。第二十三条因辞职、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擅自脱岗离校等原因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教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其住房由学校收回。第二十四条私自对外出售集资房,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处理,追回出售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住户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或修复。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