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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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家属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家属区)是指馨园家属区、绿园家属区、珠江路家属区、谷水家属区、唐宫路家属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属区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家属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
2、章业主第四条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业主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按照学校集资房管理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本规定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三)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二)遵守家属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3、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按时交纳由学校提供的水电暖等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家属区内所有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当业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可以由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八条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转运。第九条业主应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无正当理
4、由逾期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停止相应的物业保障和物业服务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依法追缴。第十条家属区所有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抗震结构和房屋外貌;(二)不得私自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违规饲养宠物;(五)不得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六)不得乱倒垃圾、堆放杂物;(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八)不得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九)不得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5、(十)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十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家属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指家属区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管理办法是:(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含地下室)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内墙面等部位,以及自用门窗、洗漱池、便器、水电暖表以内(含水电表)的管线、散热气片等。自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均由业主承担,费用自理;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危害物业和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二)共用部位:指住宅主
6、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零星维修,单项(次)2万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上报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处理;单项(次)2万元以上基础部位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走立项审批手续,学校可在必要时向业主募集部分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不在此维修之列。(三)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塔、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文体设施、露天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传达室、水电主管线(水电表以外部分)及配套设施、户外的污水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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