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议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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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委员会议事制度依据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议事制度,旨在确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一、会议的召集(-)年度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原则定于每年2月中下旬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年度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原则定于每年3月和9月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主任、名誉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
2、员会议由指定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1 .主任认为必要时;2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二、年度全体委员会议职权(-)年度全体委员会议的召集;(二)聘任或解聘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三)审议本届委员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四)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五)审议本届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副主任以上单位资格;(七)审议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并颁奖。三、常务委员会会议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二)根据加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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