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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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碳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结合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O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 )、福
2、建省林业碳汇(FFCER )和核证减排标准(VCS )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第三条林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第四条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工作。第五条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
3、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第七条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4、,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第八条林业碳票由林业局负责制发。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九条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第十条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
5、续。第十二条林业碳票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林业碳票流转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第十三条林业碳票持有人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相关持有、拟流转等信息对外发布。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第十五条 鼓励在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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