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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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财政、住建、交通、林业、水利、公安、城管、电信、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
3、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贝h(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外建设住宅。(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
4、应纳入年度计划,县政府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计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新建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根据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
5、建住宅。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县农业农村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基础、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
6、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点及宅基地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第九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市下达我县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争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第十条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给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按现行的标准由农户在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后缴纳。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
7、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没有宅基地的;(四)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四)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五)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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