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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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四本预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由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乡镇政府预算组成。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级预算管理工作。县监察、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县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批准第五条 县级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
2、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第六条县级预算按照全口径编制,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第八条县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第九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县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第十条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十
3、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十三条 实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县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五
4、条各部门和单位的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纳入县级预算支出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部门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均衡执行;对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提出用款意见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跟踪审核,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县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审核,按相应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拨付。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
5、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第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第十九条凡涉及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县有关部门应征得县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预算调整第二十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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