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办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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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基建办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省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拨款、医院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各级组织的共建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建、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规定要求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职能部门将工程决(结)算、合同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职能
2、部门凭审计报告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第四条工程竣工决(结)算报审的条件和要求:1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IOO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医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派工。2.为保证工程决(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决(结)算审计前,总付款进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o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凭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支付至工程价款(审定价)的97沆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支付。第五条竣工决(结)算送审时需提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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