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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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模板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
2、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
3、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
4、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四、怎样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发函地国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在函调系统中填写关于
5、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经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后,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五、什么情况应重新发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函地国税机关应重新发函,并在调查函中说明再次发函理由:(-)在函调系统中录入的发函内容有错误;(二)复函中说明供货企业不属于复函地国税机关管辖。六、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复函地国税机关)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七、怎样开展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复函地国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调蛰函接收情况,在收到调查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核查并复函。(-)对供货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
6、上税务人员对调查函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核查资料。(二)复函地国税机关应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在函调系统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复函地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三)复函地国税机关发现核查的出口货物是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可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向其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进行复函。(四)复函地国税机关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复函的,应自收到
7、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地国税机关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说明不能按期复函的原因及拟复函的具体时间,并应自回复延期复函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复函,60个工作日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1向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蛰尚未收到复函;2 .供货企业正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尚未有结论;3 .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4 .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核查;5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五)复函地国税机关复函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8、须在发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函告发函地国税机关并说明理由。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的(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除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1 .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2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蛰尚未处理完毕,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3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至复函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仍无处理结果的,回复相同类型的复函。八、如何处理复函结果?发函地国税机关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处理:调查评估岗自收到复函5个工作日内应综合其他核实情况,对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按如下要求处理,并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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