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及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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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耕地及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二篇篇一:耕地搭荒居然属于违法耕地播荒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耕地揩荒有多方面的原因,“谷贱伤农”!在种地不赚钱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种树、养殖,一些人宁愿播荒也不愿意耕种。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搭荒居然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
2、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
3、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3)11号)等文件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 .非农
4、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6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2023年5月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
5、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篇二: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66号)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鉴于设施农用地的政策变化较快,尤其是在保障生猪养殖及疫情期间变化尤为突出,笔者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择其要点整理成PPT,这就是本期政策研究所的由来。一、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
6、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政策沿革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指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
7、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
8、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再次重申设施农业用地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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