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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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3)4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融入“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2、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助推市生态文明建设。到2025年,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基本建成,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新突破,社会资本畅通有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局面初步形成。到2035年,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全面构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二、工作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二)坚持政府主导
3、、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支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构建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聚焦解决信息缺失、融资困难、政策分散、鼓励和支持措施不明确、交易机制和回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0(四)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统筹必要投入与合理回报,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
4、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三、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政策性原因等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四、参与模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选择以资源导向(ROD)或环境导向(EOD)为主要模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5、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投资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收入的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县(区)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三)公益参与。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一建设一运营(AB0)、
6、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模式。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政府进行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五、参与程序(-)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市、县(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区域、重点项目。(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批准实施,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
7、(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跨县域设置修复区域或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三)择优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市、县(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任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严格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市
8、、县(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有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开展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确认。(五)规范开展绩效及信用评价。市、县(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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