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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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暂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扣留涉案物品的行为。第三条依法采取暂扣物品时,必须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暂扣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第四条依法实施暂扣物品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第五条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和查封(扣押浩知书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和查
2、封(扣押浩知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当查封(扣押)告知书中进行备注,再由见证人签字确认。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自收到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七条各执法办案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暂扣物品间,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确保相关扣押法律文书清楚、完善并建档妥善保管。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和非法物品的,应当登记造册,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第八条被暂扣物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各执法办案单位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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