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大出血抢救33小时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04万丨医法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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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妇产后大出血,抢救33小时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04万I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吴女士(30岁)自怀孕起各项检查均在区医院,孕期检查均正常,入住区医院待产各项检查也均正常。入院当日16时5分产下一女婴。分娩过程中出血量达600m1,已达输血预警。产后2小时,出现按压宫底,子宫轮廓不清,阴道持续出血,新出血400m1。医生给予益母草2m1宫颈注射,配合持续按摩子宫,5分钟后,子宫收缩仍差,又给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宫颈注射,查宫颈、阴道无裂痕。再次徒手清官,宫腔内可见大量血凝块,未见明显胎盘胎膜组织。10分钟后子宫收缩差,患者阴道再次大量出血,给予麦角新碱宫颈注射,持续按摩子宫,米索前列醇片舌下含化
2、。给予治疗后仍见活动性出血,至当日20时30分开始进行输血。使用促宫缩药物无效,持续阴道流血,至当日22时20分入手术室行子宫全切术。次日2时11分转入市医院继续抢救,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产后大出血;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急性肾衰竭;急性呼吸衰竭;创伤性凝血病;肝功能异常;缺氧缺血性脑病;代谢性酸中毒;低蛋白血症,经抢救33小时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死亡。患方认为,医院输血不及时,致使患者病情恶化,起诉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法院审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区医院血库无储存血,需外调输血,输血不及时,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区医院在血液管理方面
3、,违反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双方未进行尸检,最终死亡原因无病理依据佐证,根据病历分析,支持失血性休克、DICx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建议区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o一审法院认为,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经鉴定存在主要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定区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区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区医院认为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固定,不符合鉴定程序的要求,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但因患方不同意尸检导致新鉴定机构无法做出新的鉴定意见,原鉴定意见因重新鉴定程序
4、的启动,已不具有参考价值。并且区医院不具备存血资质,为获得存血资质,区医院已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要求解决,至今未予解决责任不在区医院。患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患方辩称,鉴定机构要求尸检,因患者已经死亡5个月,尸检结论不准确,故不同意尸检。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在委托鉴定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双方均对鉴材无异议,也未提供新的鉴材,鉴定所依据的鉴材是客观真实的,且对输血不及时的问题,医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死亡原因的问题。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在一审选定鉴定机构并移送鉴定过程中及时提出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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