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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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药事管理是指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四条医院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院及医
2、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和医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合理用药”、“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处方点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工作会议,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3、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第七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4、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八条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九条药剂科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条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药剂科、医务部和质量管理科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临床合理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培训等工作。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购药渠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本院药物遴选
5、办法,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定期调整基本用药。制定本院基本用药之外的临时用药申请程序和审批方法。第十三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理,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品类药物的监测管理。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用药干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第十四条推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物评价工作。定期分析药品管理情况,研究决定药品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五条药事
6、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开展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教育,监督、检查临床科室的合理用药情况并持续改进。第十六条建立由临床医师、临床药师和护理人员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临床药师全程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第十七条临床用药须根据医疗需要,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施治,原则上使用我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范围内药物;药师对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十八条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
7、干预,并将临床用药的合理性与医疗质量评估、绩效考核挂钩。第十九条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积极救治患者,向药剂科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药剂科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四药剂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我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第二十二条临床使用
8、的药品应当由药剂科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门采购供应的药品。第二十三条药剂科制订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药库计划员根据招标药品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制定本院药品采购计划。首次药品购入单位,采购员应索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了解药品的合法性、性能、质量、用途、贮存条件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口岸检验单、物价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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