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及相关保证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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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及相关保证范围李玮【中文关键字】债权确定日;保证范围;案例【全文】前言: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商业授信实务中大量使用,由于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争议问题很多。本文拟对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颁布后,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及相关保证范围规则进行梳理。-、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1最高额保证的不确定性。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额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权尚未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当债权确定时才能进一
2、步确定担保数额。普通保证担保的是已发生的债权不是未来之债,对确定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2 .债权确定日也称决算日即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时间偎权确定期间届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从不特定到特定,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也随之确定,此刻最高额保证转化为普通保证。3 .最高额保证债权的确定请求权基础:3.1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3.2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3.3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根据综上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解释之规定,保证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参照民
4、法典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不是全部适用,因为保证与抵押是两种不同特点的担保,第(二)项第(四)项适用于抵押特点,并不适用最高额保证合同。4 .最高额保证债权确定日,应根据不同情形。4.1 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于债权确定期间有约定的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为债权的决算期,将最高额保证的连续发生的债权特定化的期日,最终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14.2 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决算期,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应当赋予保证人随时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2值得注意的是:债权清偿期届满与保证的债权确定日并非同一概念债权清偿期是指被担保债权的
5、履行期限。实务中,债权清偿期届满与保证的债权确定日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转不是同一天。如果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日已到,债权清偿期尚未届满基于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债权人亦不能向保证人主张责任。反之,保证债权的决算期在早债权清偿期届满晚,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4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意味着最高额保证的债权自然确定。4.4 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开始确定。二、最高额保证债权的范围1最高额保证范围为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应当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对决算期前的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79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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