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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风貌,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XX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广场、公园、河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第四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五条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第六条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景观照明及相关设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七条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鼓励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第八条景观照明规划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
3、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管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第九条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建(构)筑物,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各镇(区、街道)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第十条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第
4、十一条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市资源规划局在划拨或出让景观照明规划范围内地块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将景观照明的方案审批列入城市设计引导。第十二条规划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景观照明设置应当同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第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第十五条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
5、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第十六条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二)符合技术、安全、节能、光污染控制等标准和规范,具备必要的管理养护条件;(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工程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四)单独设置计量装置,电路必须与其他用电严格予以分开;(五)主动接受市城管局及所属镇(区、街道)管理,实行统一启闭、采集运行数据等;(六)法律、法规、
6、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经各镇(区、街道)验收符合要求的,用电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实行全市集中控制。数字照明监控管理平台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平台通信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各镇(区、街道)加快推进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全市集中控制。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辖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第十九条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遵循以下原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管理养护;(二)各镇(区、街道)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由属地负责管理养护;(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实行自建自管,如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物业服
7、务企业负责管理养护。物业管理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养护责任加强指导监督。第二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景观照明设施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要严格遵守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因故确需改变、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市城管局定期组织对各镇(区、街道)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