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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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合法用地秩序,依法规范推进我市土地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土地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裁执分离”是指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市资规局)将土地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2、并明确由XX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裁执分离”适用市资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出、交还土地;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责令拆除非法占用林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等林业非诉行政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市政府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通知,指定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镇(街道)或开放园区依法组织实施。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或开放园区的,市政府可指定其中某一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实施,其他镇(街道)或开放
3、园区予以配合。第五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属地政府应当及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引导,多措并举,最大限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第六条强制执行前,市政府应当制作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执行的依据、内容、自觉履行的期限等事项。执行通知书送达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第七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市政府应当进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到位。公告张贴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被执行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仍不自觉履行的,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强制执行。第八条强制执行前,属地政府应当在实施强制执行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及相关人的情况,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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