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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以“X”名义承建的各在建工程项目。第二章设计第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文明施工专项组织设计,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四条文明施工设计内容(一)现场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堆放位置等。较大工程项目平面布置图应分成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进行设计。(二)现场围栏设计(三)现场标志牌设计。(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2、(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的保护。(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第三章标准与要求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六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连续、密闭的围栏。标准如下:(-)在建项目处于市区内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 3米,主要使用砌筑材料,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二)在建项目处于其它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石棉瓦、铁面瓦。(三)现场出入口设能密闭的
3、大门,配备门卫。第七条 现场场地、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在工地围栏的醒目位置设置包括工程概况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五牌一图,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文明、消防保卫制度等。第九条 现场应按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所有临时设施应稳固、安全、整洁,满足消防要求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建造要求。确需临时占用,应向建设
4、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使用,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于现场。第十三条在建工程不得兼做现场集体宿舍;现场集体宿舍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适当分隔;并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宿舍内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生活用品应整洁整齐。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隔离,并进行适当的绿化。第十四条30米以上的在建工程应设2寸的消防水源立管,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现场应根据规模合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建立义消队,健全动火制度。第十五条现场卫生(-)明确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作业人员做到工完场清。(二)运输车辆必须洗净后离场上路,并严格执行地方主
5、管部门有关车辆运输的规定,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行驶途中污染道路和环境。(三)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符合卫生标准,生熟分开,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做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餐熟食应留样备检。(四)施工现场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井做到有盖、加锁,有标志。(五)现场应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建立急救预案。(六)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四害”。(七)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委托清运有毒有害废弃物时,协议中应有环保要求。第十六条粉尘控制(-)现场内未硬地化的场
6、地,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二)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品。(三)装卸粉状材料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其飞扬。(四)严禁高处抛撒垃圾。(五)对从事有粉尘工作影响人体健康的作业人员,应发放防护用品。第十七条噪音控制(-)对于建成区内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限值的,应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开工。(三)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有关施工时限的规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受限时段内连续作业的,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井作好噪声测试。(四
7、)对从事有噪声工作影响人体健康的作业人员,应发放防护用品。第十八条现场治安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二)建立来访登记制度,禁止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三)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四)现场应设置员工学习和娱乐场所,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打架斗殴及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司每季组织对项目文明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月组织对所属项目文明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项目的文明施工自纠自查,每旬进行一次。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配合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获得文明施工奖项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违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文明施工规定,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公司对责任分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3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加罚1倍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