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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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州级救灾物资是指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州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及标准
2、,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各县(市)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州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州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州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贝L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区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州级救灾物资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商州财政部门后,委托直属单位、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定点存储。州应急管理部门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州级
3、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储备单位负责所储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每月10日前将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第四条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追加州级救灾物资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应急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确定的州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州级救灾物资。第六条州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
4、,其他。第七条储备单位应对州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台账等。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凭证手续。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存储安全。第九条储备单位应对新入库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
5、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第十条储备单位对存储的每批州级救灾物资都要建立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绘制货位图,实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存储安全。第十一条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按规定核销或报废,未经批准
6、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核销或报废州级救灾物资时,储备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州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报送州应急管理部门和州财政部门复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或报废手续。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完成物资更新工作。第十二条储备单位每年1月8日前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
7、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州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第十三条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及设备维护保养、物资清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物资管理业务培训、检测鉴定、水电等费用支出。物资管理经费按上年实际储备州级救灾物资总金额的3%予以核定。第三章动用及调运管理第十四条动用救灾物资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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