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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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长人防发(2023)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长沙县(含长沙经开区)范围内。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章报建审批程序和
2、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阶段,应先充分了解人防政策,知悉是否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缴费标准等。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可按易地建设流程报建(易地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据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文件有关要求办理)。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则应按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报建。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IOOO(含)平方米的;(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四)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五)因建设
3、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七)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的;(八)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九)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学校、医疗机构等享受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4、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规定。第八条对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存在异议的,负责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专家应当从省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九条对于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为支持我县城市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单位可在前期
5、多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项目中抵扣;确实无法同步建设或无法同步足额建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可以批准易地在后期集中建设:(一)建设单位按整体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提交整个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体建设方案;(二)该项目的后期建设已通过规划部门的总图审批,且为防空地下室建设留足了空间;(三)满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四)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当期差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在该项目按要求履行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义务,完成人防工程档案备案后,其相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予以返还。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的确定(一
6、)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应建人防面积60%的标准修建人员掩蔽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应全部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步配建战时固定柴油电站。(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IOoOO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不含)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步配建一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装备掩蔽部;达到20000平方米(含)一30000平方米(不含)的,应同步配建两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四)修建
7、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还应同步配建一个人防医疗救护站,有条件的可同步配建一个人防物资库。(五)根据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规范从严控制配建人防物资库。第H一条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防护等级(一)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甲类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防护等级不低于核6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应满足人防规范及省市人防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要求。(二)根据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分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同步配建人防专业队、战时电站等人防工程。电站的防护等级应与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最高防护等级一致。(三)下列新建项目建设时,优先配建以下防护功能的人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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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县 防空 地下室 建设 管理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