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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长人防发(2023)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长沙县(含长沙经开区)范围内。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章报建审批程序和
2、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阶段,应先充分了解人防政策,知悉是否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缴费标准等。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可按易地建设流程报建(易地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据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文件有关要求办理)。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则应按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报建。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IOOO(含)平方米的;(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四)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五)因建设
3、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七)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的;(八)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九)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学校、医疗机构等享受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4、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规定。第八条对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存在异议的,负责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专家应当从省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九条对于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为支持我县城市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单位可在前期
5、多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项目中抵扣;确实无法同步建设或无法同步足额建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可以批准易地在后期集中建设:(一)建设单位按整体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提交整个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体建设方案;(二)该项目的后期建设已通过规划部门的总图审批,且为防空地下室建设留足了空间;(三)满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四)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当期差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在该项目按要求履行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义务,完成人防工程档案备案后,其相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予以返还。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的确定(一
6、)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应建人防面积60%的标准修建人员掩蔽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应全部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步配建战时固定柴油电站。(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IOoOO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不含)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步配建一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装备掩蔽部;达到20000平方米(含)一30000平方米(不含)的,应同步配建两个IoOo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四)修建
7、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还应同步配建一个人防医疗救护站,有条件的可同步配建一个人防物资库。(五)根据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规范从严控制配建人防物资库。第H一条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防护等级(一)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甲类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防护等级不低于核6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应满足人防规范及省市人防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要求。(二)根据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分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同步配建人防专业队、战时电站等人防工程。电站的防护等级应与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最高防护等级一致。(三)下列新建项目建设时,优先配建以下防护功能的人防工
8、程:1、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等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部。2、平时担负抢险抢修、通信、消防、防化、运输、治安等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甲5级专业队员、装备掩蔽部。3、平时担负医疗任务的各级医院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建设规模,修建甲5级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和甲6级人员掩蔽工程,并按规定配建战时电站。原则上不再修建其它类型的专业队工程。4、加强重要经济目标保护。重要经济目标以项目建(构)筑物为中心,四向延伸200米区域内,原则上不再修建人防工程,如确需修建
9、,应修建担负战时抢险抢修功能的甲5级专业队员和装备掩蔽部。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规则(一)鼓励建设一等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和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5倍折算人防面积,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按2倍折算人防面积。(二)以下面积计入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1、由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人防外墙外边缘(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形成的防护区(水平投影)建筑面积计入人防建筑面积;2、楼梯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按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到楼梯踏步第一阶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但设置在通道区域的电梯井、平时电缆井等设备占用的面积不计入口部外通道面
10、积;3、坡道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通道建筑面积,按防护密闭门的宽度乘以10米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4、供战时使用的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人防建筑面积。(三)不计入人防建筑面积的部分:1、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平时用通风竖井;2、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区以外的电梯(楼梯)间;3、人防工程内专供上方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配电房、水泵房、消防水池等。第十三条对防空地下室设计及审批的要求(一)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议提前咨询人防政策、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设计条件和要求。(二)
11、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者并行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以及防空警报设施同步设置要求等内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数据,并对提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建设、竣工验收及备案程序和要求第十四条建设程序和要求(一)防空地下室开工前质量监督申报项目取得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国动办(人防办)委托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质监机构将下发质监通知书和监督方案。(
12、二)及时组织召开人防技术交底会对人防质监申报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组织人防专项技术交底会。(三)防空地下室的隐蔽及阶段性验收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和程序进行。(四)相关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强化人防工程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与安全监管。监督人防工程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档案备案。(二)其他要求
13、1、防空地下室的实际修建面积以该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时长沙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成果和数据为准。当实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应当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建设项目进入联合竣工验收阶段,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查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易地建设费征收资料,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并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文书。3、设计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中增加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按要求设置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任
1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拆除人防标识标牌。4、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平战转换方案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第四章维护管理要求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应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接受县国动办(人防办)的监督检查,明确维护管理负责人及责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县国动办(人防办),并建立维护管理自查台帐,扎实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人防工
15、程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的要求(一)人防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结构结构完好,不存在破坏现象。2、防护、防化设备防爆波活门完好启闭正常;通风套管、短管完好无锈蚀;给排水、消防套管完好无锈蚀;电气套管完好无锈蚀;防爆波地漏完好;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完好启闭正常;封堵板编号并妥善保存;活门槛等其他构配件妥善保存;防化、滤毒等其他构配件完好;其他防护设备完好。3、风水电系统通风系统工作正常;给排水、排污系统工作正常;电气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设施完好。4、工程内部进出口畅通无堆积杂物;进出口整洁无积水;工程内部整洁明亮;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1、不按规定占用人防工程;2、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和通风口;3、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口部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4、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5、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打桩等影响工程使用和防护效能的作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长沙县国防动员办公室(长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长沙县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长县人防发2018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