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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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2.28施行日期1998.02.28文号辽政发19985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号-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我省自然概貌为“六山一水三分田”,山区建设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继续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O号令)、辽宁
2、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辽政发(1987)171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加大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保证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缴。要建立逐级征收、上缴责任制。(二)为保证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自1998年起,计划单列市和中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其他各市和省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继续由省财政厅从年度财政结算中扣缴。(三)加强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重点投向辽东山区,主要用于水源
3、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各市上缴省的水资源费(朝阳、锦州、葫芦岛、阜新市除外)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省统掌握,其中用于辽东山区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资金不能少于实际上缴到省总额的8O%。用于水源涵养林的资金,应包括封山育林、透光抚育、低质林改造及用材林、经济林改作生态林的补贴。(四)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各级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二、增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水土保持建设的投入自1998年起,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需求,每年从已经发挥效益
4、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收入的水费、上网电费中提取3%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专项用于本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其治理规划及其检查验收,由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鼓励开发、建设自留山和责任山(一)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治理和经营;林农可自行选择营造林种、树种,自主决定抚育、管理。林农需采伐其自留山的林木时,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对户口已迁移外地的林农的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对自留山林木及自建工程设施等,要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合理确定责任山的承包费,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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