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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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建筑房屋构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
2、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勘察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建设单位有相关资质及能力且依法能够自行勘察的;(五)建筑工程勘察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章招标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
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及有关基础资料;(二)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三)勘察范围及平面坐标位置图,对勘察工期、阶段和技术等要求及建设
4、单位委托书;(四)招标内容;(五)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九)开标时间和地点;(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勘察费要求或者计费方法。(十二)投标有效期;第九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我省最短时限。第十一条招标人应优先接受投标人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以某种特定形式缴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
5、估算勘察费用的2队最高不超过十万yc o第十二条 可以在国家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营业执照、信用评价、工程勘察资质、勘察人员注册情况等投标人信息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第十三条 鼓励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的计费规则。第三章评标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勘察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条
6、 评标专家一般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重要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四)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
7、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初步评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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