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因献血产生的纠纷大家都应引起重视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警惕!因献血产生的纠纷大家都应引起重视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警惕!因献血产生的纠纷大家都应引起重视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警惕!因献血产生的纠纷,大家都应引起重视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王女士在县医院做尺神经卡压术手术时查出患有重度病毒性丙肝。两周后入住市医院,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住院72天,出院诊断为肝硬化(活动性代偿性)。因王女士16年前曾向市血站献血,遂去血站查阅献血档案,档案显示王女士16年前献全血次数1次,淘汰原因为0103,血站工作人员告知0103为丙肝阳性。王女士认为由于市血站未及时告知其患有丙肝,致使延误治疗16年,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市血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审理甲司
2、法鉴定中心认为,市血站在为献血者进行献血前健康体检后,发现献血者为血液丙肝阳性,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肝硬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拟为50乐伤残未达伤残等级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市血站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2万余元,按照50%判决市医院赔偿2.1万余元。因误工费等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予以驳回。市血站认为其不是医疗机构,没有告知献血人是否患有疾病的义务,不应赔偿,山荚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中路136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律简析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应当建立和实施献血者服务规范,制定献血者接待和护理程序,履行献血前告知义务,遵循献血知情同意原则。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由此,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本案中,王女士经血站健康检查为丙肝阳性,不符合献血条件,但血站未尽告知义务,未向其说明具体情况,从而被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警惕 献血 产生 纠纷 大家 引起 重视 丨医法汇 医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