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生产工程环境妨害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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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生产工程环境妨害鉴定某石膏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租用当事人杜某的房屋使用。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12万元的租金以及每年5千元的补偿费用。关于生产工作可能对村民造成的影响,石膏有限公司又对该村各户进行了综合性补偿。主要包括地面震动、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石膏公司正式开展生产以后,当事人杜某以自家居住的房屋以及承包土地种植的柑橘年产值受损为由,将石膏有限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1.拆除石膏公司在其家庭直接通行的历史道路上修建的建筑设施及围墙,恢复道路通行及完善路面硬化;2.石膏公司停止侵害并排除环境污染的妨害;3.石膏公司承担其承包经营损失、房屋贬值损失28万元,以及
2、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特委托华碧对工程生产的噪音与粉尘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鉴定。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华碧随后出具鉴定意见:L石膏有限公司昼间生产噪音排放值为:东侧50dB (A),南侧68dB(A),西侧68dB (A),北侧71dB (A);夜间(未生产)噪音排放值:东侧37dB (A),南侧35dB (A),西侧34dB (A),北侧32dB (A),其中厂界南侧、西侧、北侧的昼间(生产时)噪音排放值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2.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杜某要求恢复道路通行的诉讼请求
3、属于相邻权法律关系,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权属证书,故在本案中不另行处理此项诉讼请求。就杜某主张的其他事项,经鉴定机构鉴定,石膏公司存在噪音污染,但不存在粉尘污染。鉴于噪音污染确实影响人的身心健康,故本院认定石膏有限公司排放超标噪音对杜某构成侵权,但经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实为补偿协议,且一直在实际履行,故法院对杜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至于杜某要求石膏公司停止侵害的诉求,应当遵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该整顿的整顿,该关停的关停,法院不宜确定。同时关于杜某主张的经营损失与房屋贬值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计算的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杜某支付一半的鉴定费用;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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