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计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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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计收暂行办法一、凡蚌埠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机关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按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为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5元。住房的实际租金,按标准租金与住房结构、朝向、层次设施及房屋地段、环境等调节因素加减计算(调节因素详见附表)。三、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租金。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分户门内的全部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其中敞开式阳台折半计算面积。两户合用的厨房、卫生间按户均摊计算面积。住房月租金额=(标准租金土调节因素户使用面积。四、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适用于住
2、房控制标准以内的住户。根据皖政198210号、皖办发198923号文件,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控制标准是:省级干部每户1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每户9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每户7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每户65平方米。有各类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住房控制标准参照执行:有高级职称的相当于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正职。有中级职称的相当于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正职。在一个承租户中,按照其成员中职务(或职称)最高者确定其控制标准。五、根据皖办发198923号文件精神,对住房超标部分,实行分段加收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实施住房超标部分,折算成使用面积分段加收房租,5平方米以上不足10
3、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50元;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元;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2元;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租金按商品租金收取(1994年商品租金每平方米为6元)。一户承租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的租金,可协商由其中的一个产权单位收取,或由各产权单位按住房面积比例收取。六、对以下住房的住房,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一)老红军或其配偶的原住房租金全免;抗战时期干部或其配偶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70%;解放战争时期干部或其配偶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50%
4、o以上减免不适用于其子女。减免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足。(二)由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对象,领取遗属补助费的职工遗属,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减免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减收房租办理。七、企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少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元的,房租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0元。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400元的,房租标准可高于本办法,最高不要超过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楼房层次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增楼层减房二屋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高层次次额楼房-0.000.000.000.000.000.000
5、.00二0.00+0.03+0.03+0.03+0.03+0.03+0.03三0.00+0.05+0.05+0.05+0.05+0.05四-0.01+0.03+0.03+0.03+0.03五-0.010.000.000.00六-0.01-0.01-0.01七0.03-003八及以上-0.05住房朝向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朝南朝东朝西朝北0.00-0.01-0.02-0.03住房地段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类别|四至地界|增减额|-I西至纬四路;东至交通路、火车站候车室沿铁路至胜利路和水泵厂北I+0.02II墙;北至治淮路并沿淮河交纬四路;南至水泵厂北墙及华兴街以西,含I1I机场内地方住户,接
6、红旗三路。I1-I西至长征路冻至珠城路及拖附厂东货场围墙,接解放四路;北至准河I0.00II路,南至凤怀路接一机部设计院南围墙。I1三I西至八里桥沿江淮路交涂山路延伸至大庆路;东至环湖路;北至淮河;I-0.03II南至燕山路交老虎山东路接凤怀路。II四I三类区界以外的地区I-0.05I备注:本地段划分与原房改方案一致。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调节因素表单位:元/M2结构I内容划分I等级I等级评定划分I增减额I钢混、I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I-I有独用的厨房、卫生间、浴缸、坐式I+0.03I砖混I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11马桶等设施的单元式住宅I1结构I框架轻板结构等,装修I二I有独用的厨房、卫生间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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