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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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档案,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
2、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在评估周期内,江苏省级以上(含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已经接受过上级部门的评估,可以不参加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在评估周期内获得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须参加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及不能履行义务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第五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第六条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或者实地考核的方式,由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做出评分。根据评估对象和内容,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
3、遴选评估专家。对同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相关廉洁规定。第七条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情况;(二)开展带徒授艺等后继人才培养工作情况;(三)自行开展或者参与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四)自行开展或者参与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五)获得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六)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它保护工作情况。第八条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一)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向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和市直单位下发布评估工作通知,并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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