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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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3)1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
2、按照制作指南(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标(2023)36号文件及其附件)自行制作。第三条绿色建筑申报范围为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第五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和向住建部推荐工
3、作;指导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并授予标识,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以及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市)专家库,无条件成立专家库的地(市),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第八条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
4、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章申报和审查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认定应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第十条绿色建筑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附件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订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审批相关文件;(S)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上述内容分为基本材料和佐证材料,具体分类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第十四条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审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
6、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第十五条预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二)是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初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四)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其他政策规定。第十七条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
7、整、有效。形式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期间对不满足形式审查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附件4)。第十八条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专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并签订承诺书(附件5)。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对在专家审查中,评分未达到星级标准,但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所有控制项要求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第十九条专家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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