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教育局社会力量办校意见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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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社会力量办校意见自*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关于组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意见实施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健康发展,依法治教,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工会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一、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教育系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迫切要求;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教职工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工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组织和加入工会是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权利。近年来,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我省发展很快,成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从讲政治的
3、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认真做好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1、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有专人负责,切实认真抓好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并做到边组建、边巩固、边发挥作用。2、达到“整体推进,不留空白”的要求。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不论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4、女教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10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教职工委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3、建立会籍管理制度。凡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专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加入工会组织。会籍管理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即劳动关系在哪里,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以适应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职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要认真履行入会手续。已在原单位退(离)休的教师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学校的工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
5、动。三、依法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开展工作1、领导体制和录属关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要经过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关系与其他国家举办的学校一样实行属地管理,隶属于上一级教育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机构设置。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机构设置参照国家举办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3、工会干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按规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组织领导人,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任期内,如变动工作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教育工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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