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完善意见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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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完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一)*市教育体育局是全市民办学校(不含劳动技能培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育质量、教学业务、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能。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三)民办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
2、任职条件,由董事会或举办人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书面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校长的工作和任职资格接受市教育体育局的考核和监督。(四)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五)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予保障。二、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教学管理(一)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应符合本市教育事业规划,并纳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与招生方案在每年三月份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在市教育体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施。跨市(县)招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包括校报招生版等),其内容必须
3、真实、准确,不能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简章、广告应及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三)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颁发学历证书。任何学校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证书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市教育体育局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使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三、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一)市教育体育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二)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教师,也可以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
4、职资格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教师总数按事业规划和市教育体育局的编制标准核定。()民办学校在创办第一年需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的,其数量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五分之四,第二年起不超过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五分之三。其中*市级及以上名优教师招聘数,不超过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培养费用按有关规定交纳。1 .民办学校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应纳入市教育体育局招聘招考计划,学校按规定时间提交招聘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民办学校按规定统一招考、调配。民办学校与受聘教师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可回原公办学校工作,
5、原公办学校已超编或安排有困难的,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调配或经双向选择到缺编学校(不含城区范围内学校)任教。受聘教师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返回原校办理退休手续,并保持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退休待遇。2 .民办学校招聘*籍师范院校毕业生,按规定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用人计划,并纳入毕业生招考或双向选择范围。民办学校与毕业生本人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重新分配或经双向选择到缺编学校(不含城区范围内的学校)任教。此类毕业生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3 .本市公办学校教师被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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